浏览量:4968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1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广东青基会)事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实现人事工作科学管理,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促进干部队伍健康成长,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省委、团省委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用人机制,形成人人有机遇、人人有压力、人人有发展的用人环境。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凡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具备本岗位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拥护并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勤奋工作,遵纪守法。
第五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聘用前,一般应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核定的人员岗位,提出用人计划,在本会聘用的人员中,决定选用工作人员。各部门也可积极向人事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第七条 凡受聘人员须与本会签订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受聘人员按协议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聘用期满由双方协商是否续聘。
第八条 工作人员聘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辞聘,应提前三个月向本会提出申请;未经同意,本人坚持辞聘的,要缴纳违约金。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
⒈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⒊因部门调整或减员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⒋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⒌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破坏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十条 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由青基会征求部门负责人意见后,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聘用期满,原部门不再选用,三个月内又无新部门选用,或应聘人提出不在原部门工作,三个月内不能选择新部门的,本会不再续聘。不再续聘或提前辞退的,发给三个月基本工资,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其人事档案可由人事部门保管三个月期满后仍无单位接收的,人事档案转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期满,应聘人员不再续聘提出调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考核采用本人申报、逐级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对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依据个人工作目标的完成状况,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为四等。年度考核按照个人总结、个人述职及部门评议、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获得奖惩、提拔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人事部门汇总并公布。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六条 广东青基会本着“促进事业发展与激励个人成才相结合、正规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并支持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接受培训。
第十七条 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其它知识等方面。政治理论的培训,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以及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是各岗位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其他知识的培训主要是经济、管理、法律、计算机、互联网、外语基础等方面知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⒈工作有创新,提出合理建议并受到采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⒉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
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免受重大损失的;
⒋有其他功绩。
第二十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励按《广东青基会奖金福利待遇奖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应给予应有的惩罚:
⒈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⒉无故拒绝执行广东青基会的决定;
⒊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
⒋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挪用挥霍公款;
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惩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视违纪情节决定,按《广东青基会奖金福利待遇奖罚标准》执行。行政处分视违纪性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任职,包括单位负责人职务的聘任和职员职级的晋升。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职务聘任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经过民主程序,由团省委党组决定聘任。
第二十五条 职员职级晋升是在工作考核的基础上,按职务晋升、年度考核、任职年限及生育等逐级晋升。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予晋级。
第七章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申请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青基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八章 工资 保险 福利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拟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住房公积金。人员调动要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入转出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期间由于中央、省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办法与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按调整变化后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